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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月4日,东华福建省药监局发布的宇泰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东华宇泰(福建)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宇泰)因销售劣药,涉嫌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劣药并罚款10万元。被罚
福建省药监厦门药品稽查办于2023年6月3日收到《南平市延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华宇泰涉嫌销售劣药的东华报告》,显示南平市时珍药铺医药有限公司延平江南店经营的宇泰五味清浊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220,规格:每10丸重2g,涉嫌包装规格:每板装30丸,销售每盒装2板,劣药批号:210901)经抽样检验,被罚溶散时限项目不符合规定。东华经查,宇泰该批五味清浊丸是涉嫌南平市时珍药铺医药有限公司延平江南店从东华宇泰处购进。2023年6月20日,厦门药品稽查办对当事人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验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提取了涉案批次药品的购销存记录及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等相关材料,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库存。
经查,涉案批次药品于2023年4月27日经检验、2023年6月6日经复验,“溶散时限”项目的检验结果为“60分钟内未全部溶散”,不符合药品标准中“应在60分钟内全部溶散”的标准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情形,为劣药。东华宇泰从供货单位采购涉案批次药品共计180盒,销售至南平市时珍药铺医药有限公司延平江南店等9家客户。2023年5月11日,东华宇泰发布召回通知,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截至目前,当事人涉案批次药品库存为0。当事人实际销售金额1134.4元,未售出药品金额合计1084.91元。东华宇泰在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过程中,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1月9日,厦门药品稽查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东华宇泰,东华宇泰在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1月17日,厦门药品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东华宇泰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134.4元、罚款10万元的处罚。